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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 览 量: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杭州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了《杭州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机制》,现正式印发。
本机制自2026年1月1日起,在上城区、西湖区、余杭区行政区域内试点实施,试点时间1年。待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运行情况,适时另行发文向全市推广实施。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联合办理机制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1号)有关要求,根据《省建设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推行公众聚集场所验收开业“一件事”改革的通知》(浙建质安函〔2025〕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所称“联合办理”,是指建立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检查)两件事项一表申请、分类办理、联合检查。本市范围内所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消防安全检查实行联合办理。非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
(一)一表申请。整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两件事项申请表单,形成《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申请表》(附件3),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内容,实现多事项一表并联申请。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已取得消防验收意见(备案凭证)或仅变更营业主体等不存在建设行为的,在申请联合办理时勾选并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因建设主体与营业主体不同、暂不具备消防安全检查条件等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在申请联合办理时勾选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选项,并明确体原因。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其主动申请的,按本机制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共享。
申请人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的,申请材料及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根据“放管服”有关精神,按照重复材料只收取一份、共享互认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的要求,将场所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入涉及消防的工程竣工图纸,容缺受理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申请人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具体申请材料详见《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申请材料》(附件4)。
(三)同步受理。申请事项中包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建设主管部门收件平台或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收件窗口或平台汇总两部门意见后同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属于无须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情形,仅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消防救援机构收件窗口或平台,由消防救援机构收件窗口或平台受理。
(四)分类办理。
1.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或属于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进行联合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评定或检查。
2.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但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检查或核查。
(五)联合检查。
需开展联合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检查;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检查。
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合检查时,两部门应就踏勘发现的现场消防条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合议会商,并就现场消防技术标准判定形成合格或不合格的一致结论。
(六)办结反馈。
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现场消防技术标准判定结论,按照法定时限要求分别完成各自事项审批,并通过受理平台或窗口出具相应的意见文书。
(七)整改闭环。
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现场消防技术标准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组织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开展联合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现场消防技术标准判定结论为合格,但因其他条件不符合要求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人可在整改后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重新单独提交申请。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协作机制,确保审批运转高效、审批标准统一,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和群众获得感,推动我市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注重宣传引导,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宣贯,确保经办人员准确理解、掌握联合办理的政策要点和操作流程,针对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高频申请主体,应通过线上平台、窗口等渠道及时告知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政策,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无死角,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要守牢安全红线,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展联合检查,对违法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