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施优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工作的通知

2026-03-30

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区审批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建设[2024]137号)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取消施工图审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设发[2024]28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优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查有关事项(一)进一步优化特殊项目审查和监管流程。

特殊项目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1.首轮审查实行二审终审制。建设单位将施工图上传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杭州)(以下简称图审系统)并取得《施工图上传确认书》后,启动首轮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组织首轮一审应全面、准确,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审查意见或审查合格书;未取得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及时全面修改,并尽快提交回复意见及修改后的施工图纸,完成首轮二审上报。审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首轮二审,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及省规定应当审查的“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相关要求、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等内容,对符合前述要求的出具审查合格书,仍不符合的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告知书(见附件)。

2.重新审查落实限时闭合管理。首轮审查最终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完成全面整改后,报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机构完成复审后,应及时出具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在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获得施工许可对应阶段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3.严格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逾期未取得审查合格书的,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承诺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4.加强违法行为查处。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首轮审查最终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通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一般项目监督管理。

一般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由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机构进行质量抽查。

1.建设单位将施工图上传图审系统后,由关联的审查机构对项目是否符合取消施工图审查条件进行判定,对符合取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在图审系统中进行抽签,抽签比例不低于70%(其中新建住宅项目抽签比例为100%)。

2.审查机构自抽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抽查意见。抽查标准与图审标准一致。

3.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日常巡查监督及开展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未被抽中项目的管理,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省市政策文件、存在消防和结构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培训阶段。由市建委会同系统运维服务单位,完成系统升级开发,编制系统操作手册,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具体培训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另行通知。

(二)模拟试运行阶段。由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模拟项目分别组织开展试运行工作;市建委做好跟踪服务、答疑指导工作。

(三)正式实施阶段。

实施之日起未通过建设主管部门预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建设[2024]137号)等文件明确的试点改革政策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保障措施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落实各方责任。要强化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文件宣贯和业务培训,加强内部行政审批、质量安全监督、消防审验等工作协同,建立施工图抽查意见信息共享和抄告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市区两级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改革协调联动,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会商解决实际问题,对疑难问题进行专题协调,有需要的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协商,不断总结评估工作成效。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告知书.doc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施优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工作的通知.pdf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