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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水利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省水利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浙江省水利厅
2025年11月28日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评价管理办法
为深化水利招投标治理改革,构建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4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活动的施工、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咨询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应用和监督管理。
(二)遵循原则。信用信息和评价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使用、谁管理”“谁认定、谁修复”,保障信用信息有效归集、统一共享、客观评价、高效应用,确保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三)分工负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水利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统一信用评价,填报本单位监督检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归集其他监督部门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认定、发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填报本单位监督检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指导项目法人按季开展在建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申报、自主承诺信用信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信用评价。同一市场主体具有多项资质的需按资质类别分别参评。
(四)统一平台。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是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的统一平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行业信用信息,并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共享对接。
二、信用信息管理
(五)信用信息分类。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证书信息等。
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司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
运营信息包括工程业绩信息、获奖信息、技术创新信息等。
社会评价信息包括合同履约评价和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
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
(六)信用信息归集。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市场主体和项目法人填报等方式归集信用信息,不归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透明工程”自主承诺并填报基础信息、运营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场主体承诺填报的运营信息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网站预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记入信用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市场主体承诺填报的信息组织核查,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行政监督检查信息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行政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中产生的管理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作出的约谈、责令改正、情况通报等行政处理意见,须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透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的管理信息通过“透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模块直接获取。
合同履约评价信息由项目法人对在建项目履约主体进行评价产生,评价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合同验收止,每季度评1次,每季末最后15日内开展,最后一次评价在合同验收当季度末开展。
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司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修复信息等通过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共享获取。
(七)应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应用情况公示坚持合法、客观、及时、规范、必要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和水利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不予公示情形外,用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信息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期结束后,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追溯。
三、信用评价管理
(八)信用评价办法。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信用等级由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降级情形清单相结合确定(见附件),其中,信用评价指标采用100分制,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
A级:评价指标得分大于等于85分;
B级:评价指标得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85分;
C级:评价指标得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80分;
D级:评价指标得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75分;
E级:评价得分小于70分。
(九)信用评价指标。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履约能力、市场行为、公共信用三部分。
1.履约能力主要评价企业状况、人员力量、管理能力、技术创新水平等内容。其中纳入评价的工程业绩是指质量监督机构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水利工程业绩。
2.市场行为主要评价守法经营、行为规范、履约情况等内容。其中,对首次进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履约情况按以下规则赋分:
参评初始2年,按上一个评价周期同等资质市场主体标后履约情况得分的中位数计;
两年后,按上一个评价周期同等资质市场主体标后履约情况得分的中位数的80%计入;
对项目完工后一年内没有在建项目的市场主体的履约情况评价,按首次进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赋分规则开展。
3.公共信用引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十)信用降级情形。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违法犯罪行为等纳入信用降级情形,根据市场主体承接的工作范围、内容和责任,作出信用等级调整;涉及多项降级情形的,实行累计降级(最低至E级),影响时间按降级情形分别计算。
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外,对市场主体发生上述情形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认定结论和信用降级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进行降级。
(十一)信用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结果于每周五17:00-24:00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网站发布,采集的相关信用信息为上一个工作日的信用信息状况。信用信息一经发布,同步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评价结果应用
(十二)行业内系统应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积极用于水利行业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领域,引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凡在交通、住建行业招投标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在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十三)差异化信用监管。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于浙江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评标环节,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赋分;在定标环节,招标人应择优选取信用好的企业。在标后履约管理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对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降级或信用等级较低的参建市场主体,以及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运、水土保持领域信用评价最低级信用的市场主体进行重点管理。
五、行业监督管理
(十四)落实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专门机构统一推进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督促各方落实数据安全保障责任,加强平台网络安全体系建设,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十五)异议处理。参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等级存在异议的,可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实后予以修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调查,并对采集信息负责。核查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正常使用。
(十六)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6年1月4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建〔2020〕7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引(2022年)〉的通知》(浙水建〔2022〕5号)同时废止。